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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玉章、蓝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章,蓝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565号申请执行人陈玉章,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蓝典,男,1958年8月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陈玉章与蓝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9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蓝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玉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蓝典偿还借款本息13479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蓝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蓝典确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陈玉章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蓝典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蓝典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玉章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钟光城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