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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马某与车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5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车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车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1)夏民一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车某某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车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