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艳春与刘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春,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春,女,汉族,1984年4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84年1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66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伟价值44924.01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