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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艳春与刘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春,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春,女,汉族,1984年4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84年1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66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伟价值44924.01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