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吕玉臣与张菅伦、姜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臣,张菅伦,姜焕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民初2567号原告:吕玉臣,男,1951年12月2日出生,现住东平县。被告:张菅伦,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姜焕英,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吕玉臣与被告张菅伦、姜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吕玉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菅伦、被告姜焕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玉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从2017年5月26日开始、按3万元本金、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直至还清为止;2.诉讼费用有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6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万元,当时约定月息2分,一月一清利息,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菅伦、姜焕英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6日,被告张菅伦、姜焕英向原告吕玉臣借款3万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吕玉臣现金叁万元正(3万元)、张菅伦、姜焕英、(利息2分)、(一月一清)、2013年10月26日”。庭审中原告自认二被告已经将2017年5月26日之前每月600元利息支付。后因该借款未还,形成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张菅伦、姜焕英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在借条上未注明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自认二被告已经将2017年5月26日之前、每月600元的利息支付,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从2017年5月26日开始、按3万元本金、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原告吕玉臣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菅伦、姜焕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吕玉臣借款30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5月26日开始、按3万元本金、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张菅伦、姜焕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