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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浙江云开电子有限公司、杭州诗达乐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云开电子有限公司,杭州诗达乐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68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云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段志洪。被执行人:杭州诗达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向阳村,组织机构代码:68580684X。法定代表人:徐美山。申请执行人浙��云开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诗达乐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云开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通过EMS向被执行人杭州诗达乐器有限公司邮递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邮递单号为EY405504258CN。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杭州诗达乐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杭州诗达乐器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于2017年7月26日对杭州诗达乐器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以致申请执行人货款及逾期利息124795.1元,执行申请费1772元,诉讼费2543元未能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822执6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纵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家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