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祥与谢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谢山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王祥,男,1979年3月9日生,汉族,住赤壁市陆水湖大道164号。被执行人:谢山三,男,198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陆逊湖村四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祥与被执行人谢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