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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马金荣、李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荣,李某,李凤喜,庆云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庆云县常家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609号申请执行人:马金荣,女,196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李凤喜,男,194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庆云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被执行人:庆云县常家镇人民政府。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423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