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马金荣、李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荣,李某,李凤喜,庆云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庆云县常家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609号申请执行人:马金荣,女,196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李凤喜,男,194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庆云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被执行人:庆云县常家镇人民政府。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423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