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龙强申请李参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强,李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179号申请执行人龙强,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西街381,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8********。被执行人李参军,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梅仙镇下白村刘*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65********。龙强与李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71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参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龙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参军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参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李参军无银行存款信息、无公司股权信息、无债券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龙强亦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并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被执行人李参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龙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参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龙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怀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