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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与王宏兵、郝瑞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王宏兵,郝瑞丽,郝瑞花,林州市华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288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住林州市茶店镇后子岗村。负责人李大川,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连山,该社职工。被告王宏兵,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郝瑞丽,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郝瑞花,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林州市华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林州市横水镇留马村北。法定代表人:郝瑞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诉被告王宏兵、郝瑞丽、郝瑞花、林州市华源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