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520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正新橡胶有限公司、张如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正新橡胶有限公司,张如林,陈维萍,陈礼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520号申请执行人: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洪武大道新城市广场A栋109室。法定代表人:朱晓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苏正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兴隆乡工业集中区管兴路。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如林,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陈维萍,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陈礼宏,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正新橡胶有限公司、张如林、陈维萍、陈礼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商初字第007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