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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丰霞申请执行许国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丰霞,许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90号申请执行人:陈丰霞,女,汉族。被执行人:许国玲,女,汉族。申请人陈丰霞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淅上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许国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淅上民初字第211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万荣执行员 :周福志执行员 :熊昭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通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