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丰霞申请执行许国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丰霞,许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90号申请执行人:陈丰霞,女,汉族。被执行人:许国玲,女,汉族。申请人陈丰霞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淅上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许国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淅上民初字第211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万荣执行员 :周福志执行员 :熊昭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通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