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连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连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031号被执行人马连柱,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文盲,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0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马连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连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连柱存款人民币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