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薛俊锡与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俊锡,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3号申请执行人薛俊锡,男,1958年6月27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绍军,系局长。申请执行人薛俊锡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吉07民终105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立即支付薛俊锡双倍工资差额部分264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负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交付全部款项,现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吉07民终10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