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6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鸡西市聚鑫仓储中心行政处罚一案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鸡西市聚鑫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306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城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政府路。法定代表人:张建坤,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昱龙,鸡西市城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员。被执行人:鸡西市聚鑫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法定代表人:王桂香。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城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城人社监罚字(2016)第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城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鸡西市城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关金海审判员 刘秋贤审判员 孙桂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符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