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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建华、田应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华,田应玲,宁勇,范晓茅,杨霞,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均州二路19号。机构编码:b1354h242030001。法定代表人:辛明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建华,男,生于1966年9月2日,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田应玲,女,生于1983年4月8日,汉族,无职业。系被执行人杨建华妻子。被执行人:宁勇,男,生于1959年9月1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范晓茅,女,生于1962年3月8日,汉族,无职业。系被执行人宁勇妻子。被执行人:杨霞,女,生于1979年10月11日,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苏平,男,生于1974年7月17日,汉族,汉江集团丹江口铝业公司职工。系被执行人杨霞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建华、田应玲、宁勇、范晓茅、杨霞、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建华、田应玲、宁勇、范晓茅、杨霞、苏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建军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