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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杜莉莉、张艮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莉莉,张艮发,冯连朋,王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异18号异议人杜莉莉,女,汉族,1990年5月9日出生,住渑池县,。申请执行人张艮发,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申请执行人冯连朋,女,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王国峰,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张艮发、冯连朋申请执行王国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杜莉莉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杜莉莉称,三门峡中邦置业有限公司诉异议人及王国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终结,异议人对调解书内容提出异议,认为调解书在不全面了解和认定本案真实事实的情况下将应归异议人所有的122733元购房款判令归王国峰所有,随后法院又对该款予以冻结,偿还王国峰离婚一年之后因交通肇事赔偿的赔偿款,此扣押冻结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异议人前期支付的购房款及房贷款共122733元归异议人所有。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张艮发、冯连朋申请执行王国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三门峡中邦置业有限公司应退给本案被执行人王国峰购房款122733元,并以本院(2017)豫1221民初11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遂于2017年6月28日以(2017)豫1221执312号之一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国峰在三门峡中邦置业有限公司的购房款122733元,异议人杜莉莉以调解错误该笔款项应归自己所有为由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杜莉莉提出的主要理由为调解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规定,该异议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杜莉莉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毛智伟审判员  吕光民审判员  李俊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朝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