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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建慧、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慧,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杰,寻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慧,女,1970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中段路南2576号。法定代表人:李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杰,男,1980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寻素伟,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慧与被执行人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杰、寻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杰、寻素伟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建慧于2017年0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杰、寻素伟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经过调查被执行人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杰、寻素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建慧也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杰、寻素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建慧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杰、寻素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杰、寻素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杨建慧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当由被执行人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杰、寻素伟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杨建慧发现被执行人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杰、寻素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位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