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特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603号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人:陈某某。本院在2017年8月10日受理申请人刘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万锐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刘某某、陈某某自愿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申请,经审查确属自愿,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某某、陈某某撤回确认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锐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阳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