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民终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赵梦林、张春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梦林,张春锋,赵连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梦林,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翾,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赵梦林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锋,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继龙,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连群,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上诉人赵梦林因与被上诉人张春锋、原审被告赵连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07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2017年8月11日赵梦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梦林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赵梦林撤回上诉。二、各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赵梦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瑞峰审 判 员  郭 海审 判 员  田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