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驰跃贸易有限公司与芜湖黄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驰跃贸易有限公司,芜湖黄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27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驰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2278号5号楼37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927335516。被执行人:芜湖黄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商业开发区金山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358851X3(1—1)。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驰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黄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芜湖黄燕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世鸿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董 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