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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刑初64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云默、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在平舆县xx卫生院南边开设了牙科诊所,非法进行诊疗活动。平舆县卫生部门多次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后,其仍继续进行诊疗活动。2017年6月20日平舆县公安局民警发现王某某又在给病人“医治”牙病时将其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王某、郭某证明;书证:户籍证明、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明、平舆县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证实对王某某非法行医进行处罚及视频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多次后仍进行非法行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骆云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