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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执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琦与詹克志、新疆庆安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琦,詹克志,新疆庆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495号申请执行人:王琦,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詹克志,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新疆庆安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新疆庆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西四巷30号。法定代表人:詹克志,该公司董事长。王琦与詹克志、新疆庆安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3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詹克志、新疆庆安建设有限公司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詹克志、新疆庆安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詹克志、新疆庆安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411678.4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詹克志、新疆庆安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26516.7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阿依帕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