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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福根与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根,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叶苏安,戚全美,杨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9行初41号原告王福根,男,196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姚巧明,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舜州,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933号。法定代表人范新元,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小根,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温文治,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源,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叶苏安,男,196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第三人戚全美,女,1963年9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第三人杨金林,男,196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刘莎,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福根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福根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且该处分权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钮晓丰审 判 员  沈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