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董连有诉被告柴志华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连有,柴志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413号原告:董连有,女,193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理人:柴德凤,女,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柴志华,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连有诉被告柴志华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连有撤回起诉。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故返还诉讼费508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忠山人民陪审员 李 博人民陪审员 韩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佳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