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蔡某2、沈某与蔡某1、蔡某3等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某1,蔡某2,沈某,蔡某3,蔡某4,蔡某5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原审被告:蔡某3。原审被告:蔡某4。原审被告:蔡某5。上诉人蔡某1因与被上诉人蔡某2、沈某、原审被告蔡某3、蔡某4、蔡某5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4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某1以与家人和解并已兑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蔡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陈志意审判员 严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冰第2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