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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超文、郑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文,郑春梅,卢红涛,郑同庆,吴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异22号异议人王超文,男,汉族,1960年7月16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异议人郑春梅,女,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申请执行人卢红涛,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郑同庆,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吴三梅,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卢红涛诉郑同庆、吴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超文、郑春梅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超文、郑春梅称,郑同庆先后借异议人郑春梅225万元加上异议人替郑同庆还的290万元银行贷款共计515万元,郑同庆将自己所有的共有人为吴三梅的位于渑池县会盟路中段南侧、登记证号为渑房权证字第××号(-1-1)号房产抵顶给异议人所有,2014年6月16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以515万元卖给异议人所有,后因政策原因,该房产一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法院的查封、冻结行为损害了异议人对该房的所有权,现请求法院依法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卢红涛申请执行郑同庆、吴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0日以(2015)渑民初字第137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郑同庆、吴三梅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2××54,位于渑池县城关会盟路南侧(负一层至一层)的一层从西往东的一、二、三间门面房。执行中,王超文、郑春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终止对查封房产的执行。本院认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权利人。该案异议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同庆、吴三梅名下,郑同庆、吴三梅就是该房产的权利人,本院查封属于郑同庆、吴三梅的财产并无不当,案外人王超文、郑春梅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超文、郑春梅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毛智伟审判员  吕光民审判员  郑成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朝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