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5民初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曲周县福利碳素有限公司与登封发祥磨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周县福利碳素有限公司,登封发祥磨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841号之一原告:曲周县福利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城东9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杨保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登封发祥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阳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玉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周县福利碳素有限公司与被告登封发祥磨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周县福利碳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3元,减半收取2136.5元,由原告曲周县福利碳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新东审 判 员 常俊平人民陪审员 李冬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小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