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字第4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杨成法、孙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杨成法,孙建军,杨季平,林州市天河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字第4286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龙山中路*号。负责人:石卫平,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泰更,该社职工。被告:杨成法,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林州市。被告:孙建军,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林州市。被告:杨季平,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林州市。被告:林州市天河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安林高速出口西600米。法定代表人:崔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被告杨成法、孙建军、杨季平、林州市天河肥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