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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高竞人、杨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竞人,杨帆,李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51号申请执行人高竞人,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杨帆,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彩凤,女,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竞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帆、李彩凤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77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永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