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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2执27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住所地定州市明月南街,联系方式0312-231****。法定代表人:刘保欣。李运良,所在地定州市高蓬镇李辛庄村李明,所在地定州市高蓬镇李辛庄村XX,所在地定州市高蓬镇李辛庄村李谦,所在地定州市高蓬镇李辛庄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与XX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XX等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XX等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XX等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云哲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慧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