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李灵杰、余细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灵杰,余细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李灵杰,男,1971年9月12日生,住所地渝水区。被执行人余细芽,男,1967年4月3日生,所在地新余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502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细芽在银行的存款44154元或查封被执行人余细芽相当于4415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