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波平与贾俊强、朱飞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平,贾俊强,朱飞燕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1744号原告:陈波平,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吴寿山,东阳市江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俊强,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朱飞燕,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平与被告贾俊强、朱飞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波平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丹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蒋露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