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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波平与贾俊强、朱飞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平,贾俊强,朱飞燕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1744号原告:陈波平,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吴寿山,东阳市江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俊强,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朱飞燕,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平与被告贾俊强、朱飞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波平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丹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蒋露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