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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楚金财与杨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金财,杨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2民初1700号原告楚金财,男,1957年2月2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玺,系吉林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柏军,男,1959年7月16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负责人杨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龙,系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楚金财与被告杨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金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柏军经传票传唤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楚金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73638.73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9日,被告杨柏军驾驶吉C6U7**号宝马牌轿车行驶至双辽市绿洲大厦西侧南北道上与我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碰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我受伤住院24天,诊断为: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侧腓骨粉碎性骨折、右侧胫神经损伤、右侧小腿骨筋膜室综合症、头部外伤、创伤性肺炎、下肢静脉血栓形成。本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吉C6U7**号宝马牌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事故致我身体多处受伤,我于当日入住吉大二院住院治疗。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87370.09元、误工费4593.36元、护理费2880元、鉴定费1400元、出院后到鉴定前一天误工费22201.24元、差旅费334元、住院期间外买用品214.80元、伤残赔偿金35945.24元、二次手术费19500元,合计173638.73元。被告杨柏军口头辩称,我的车已经投保了机动车强制性和商业险,应当按照保险程序走,由保险公司赔偿,我在此事故中无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承认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书,杨柏军驾驶的吉C6U7**号宝马牌轿车吉在其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但认为,在本次事故中在其公司投保的车辆无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本院认为,二被告承认楚金财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杨柏军驾驶的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杨柏军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险,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部分予以确认。因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已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无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杨柏军无责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无责任伤残赔偿金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金1000元,共计12000元。案件受理费377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负担100元,原告楚金财负担367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