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希然、贺利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然,贺利凯,韩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保117号申请人:刘希然,女,1955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高阳县。被申请人:贺利凯,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现住高阳县。被申请人:韩胜利,男,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现住高阳县。申请人刘希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628财保9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贺利凯、韩胜利所有的高阳县东南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名下价值300万元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希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贺利凯、韩胜利所有的高阳县东南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润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子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