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9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付冉与高合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冉,高合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初9879号原告付冉,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委托代理人王艳、张申涛,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高合建,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付冉诉被告高合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申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合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于2015年2月份开始,原告跟着被告在其承包的位于郑州市经开区十七大街河南乾德机密技术有限公司厂房干水泥输送,工程结束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未发放,被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尚未支付原告工资,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9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合建未发表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欠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被告高合建对原告的上述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且被告未到庭提出反驳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高合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依据认定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确认事实如下:2016年6月21日,被告高合建向原告付冉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付冉工资壹万玖肆,19400元,落款处有被告高合建签名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19400元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出具的欠条相印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合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合建支付原告付冉工资19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元,由被告高合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赵宜勇审 判 员 陈晓菲人民陪审员 刘怀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