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恢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素梅、李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梅,李帅,邓爱英,张焕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恢489号申请执行人:李素梅,女,192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李帅,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邓爱英,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张焕东,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现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李素梅、李帅、邓爱英与张焕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9728.62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5号对本案进行进一步审查,决定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广民四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峻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梦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