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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蔡达金与李佳俊、林赟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达金,李佳俊,林赟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3524号原告:蔡达金,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虹,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榕,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佳俊,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林赟哲,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蔡达金与被告李佳俊、林赟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蔡达金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蔡达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达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蔡达金负担。审判员  陈炎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祥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