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余高凯与王立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高凯,王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89号原告:余高凯,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王立军,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巨鹿县。原告余高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由于资金紧张向原告、高国红现金借款60万元,2015年11月23日经核对,被告已还50万元(其中高国红30万元已还清,还余高凯20万元、还欠10万元),被告承诺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内,被告迟迟未予偿还,现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中,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电话显示关机或无人接听,按照地址邮寄送达显示单位收发章、无法确定是否收到,致本院无法确定被告的真实信息,故本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待完善被告信息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高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茹审 判 员 刘静宇人民陪审员 杨红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明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