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家玲、李建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家玲,李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104号申请执行人赵家玲,住所地怀来县。被执行人李建伟,所在地怀来县。赵家玲申请执行李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怀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怀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陶铸军执行员 张世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树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