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吴潇辰与杨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潇辰,杨鑫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1398号原告:吴潇辰,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明,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鑫鑫,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吴潇辰与被告杨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吴潇辰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鑫鑫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潇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潇辰撤回对杨鑫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吴潇辰负担。审 判 长 张玉军人民陪审员 陈久春人民陪审员 赵月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沙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