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刑初58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11月30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5日被抓获,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云默、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6日和2011年4月25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于2011年麦收后,将所占原告承包的一亩零五厘责任田返还给原告以及从居住的陈某2的房屋内搬出。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能力一直拒不履行。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庭审结束后已完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陈某2证明,书证: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平舆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关于陈某1、苏常云、陈某2申请执行陈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三案的情况说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1362、1363号、(2011)平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出警经过、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拘留通知书执行回执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 松审 判 员 骆云亚人民陪审员 秦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