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83民初3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代双宝与刘若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双宝,刘若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3663号原告:代双宝,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若松,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双宝与被告刘若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双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郎恩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