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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苏文攀、安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苏文攀,安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29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朝阳路与富泉街交叉口东南角。负责人:韩东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文攀,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安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东段广厦新苑A区4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齐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告苏文攀、被告安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翟艳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 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