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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追偿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兴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专文化,金昌市公交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兴天,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8月1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赔偿款5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8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837元,于2019年10月30日钱给付683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恢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进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