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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中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金文、宜春豪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文,宜春豪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中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文,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宜春贸易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宜春市袁州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宜春豪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明月北路。买受人:彭玮,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文与被执行人宜春豪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2日委托江西省银海拍卖有限公司第三次拍卖被执行人宜春豪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宜春市明月北路189号(雅典都汇)18层1-1702附6室房产。2017年5月5日,买受人彭玮以最高价35.5万元的价格竞得。本院认为,买受人依法竞得的房屋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应当解除之前对上述拍卖标的物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宜春豪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宜春���明月北路189号(雅典都汇)18层1-1702附6室房屋所有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航审判员 严发根审判员 贾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 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