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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尉立军、刘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尉立军,刘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633号原告: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南环路西。法定代表人:杨健宏,董事长。原告: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被告:尉立军,男,汉族,53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刘霞,女,汉族,39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尉立军、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刘杰二0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