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575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闫海民、闫怀松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海民,闫怀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575号之九移送执行机构本院民事审判庭朱仙镇法庭被执行人闫海民,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闫怀松,男,汉族,1966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霍中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海民、闫怀松合伙协议纠纷案的诉讼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闫海民、闫怀松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2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芳审判员 秦启道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王冬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