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恢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聂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聂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组织机构代码45576902-7。负责人王少俊,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惠新,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巫梦婕,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聂婷,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广水市,暂住地深圳市南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聂婷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14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5)深中法执字第946号。因双方正在协商和解,本院依法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前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与二横街交汇处旺角购物广场103A的房产(房地产证号20××70)进行了查封,查封案号为:(2015)深中法执字第946号。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双方当事人已签署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收收到执行款项共计473237.05元,请求法院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2017年8月11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998.56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6998.5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对被执行人聂婷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聂婷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与二横街交汇处旺角购物广场103A房产(房地产证号20××70)的查封措施。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141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业无正文)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