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7民初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余爵强与刘启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爵强,刘启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7民初第376号原告:余爵强,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云县。被告:刘启瑞,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云县。原告余爵强诉被告刘启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余爵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刘启瑞已向原告余爵强履行给付借款,原告余爵强以没必要进行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爵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余爵强自愿负担。审判员 贵 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郁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