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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文鹏贩卖毒���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文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23执654号被执行人沈文鹏。被执行人沈文鹏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2013)宝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沈文鹏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有少量存款,有沪A×××××机动车一辆。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号,机动车已委托上海市普陀区法院查封,尚未有反馈信息。被执行人目前正在服刑中,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沈文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文鹏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宝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李洪庆审判员  严 翔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承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